首页 > 题库 > 法律文书写作(0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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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减刑建议书。古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省××县人。20××年×月×日,古兵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省××县人民法院以(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20××年×月×日,古兵被送入××省××监狱服刑改造。古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三项,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一项,确有悔改表现,20××年×月×日,××省××监狱召开会议,研究古兵减刑案。监狱评议认为,古兵符合减刑条件,且罚金已经履行完毕,结合古兵的原判刑期及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提请××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古兵减刑。20××年×月×日,××省××监狱制作了(20××)×监减字第×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并附罪犯卷宗材料共×卷×册×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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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刘宏斌是××省××县红光农业机械厂的厂长,王东勇系该厂职工。20××年×月×日,王东勇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张成星发生冲突。争吵中,王东勇上前对张成星拳打脚踢,后被同事拉开,为此受到厂里处分。王东勇认为刘宏斌有意袒护张成星,找到刘宏斌论理,受到刘宏斌的严厉批评。王东勇心生怨气,耿耿于怀,蓄意报复刘宏斌。20××年×月×日上午9时,王东勇使用微博注册名为“凡彬彬”的账号,公开发布标题为“××省××县红光农业机械厂刘宏斌雇人行凶”的帖子,虚构捏造刘宏斌私自占用××村土地修建厂房、打击报复村民的虚假事实,并且使用“黑社会”等文字将刘宏斌捏造成涉嫌杀人的黑恶势力人物。刘宏斌于当日下午发现王东勇在网络上散布的言论时,点击阅读数量已经达到十一万余次,这些言论被网民广泛转发、评论,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刘宏斌随即向××县公安机关报案。经××县公安机关侦查,发布信息的电话为王东勇的手机号码,证实“凡彬彬”是王东勇注册的微博账号,刘宏斌认为王东勇蓄意诽谤,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诽谤罪,遂于20××年×月×日向××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王东勇的刑事责任。刘宏斌是农民企业家,曾荣获××省优秀乡镇企业家、省劳动模范的称号,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和影响。刘宏斌认为,王东勇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并利用信息网络公开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自己的声誉,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刘宏斌提交的证据如下:(1)刘宏斌的身份证复印件、省劳模证书复印件;(2)微博注册登记页面照片4张,证明王东勇注册使用“凡彬彬”用户名;(3)微博截图12张,证明20××年×月×日“凡彬彬”微博账号发布标题为“××省××县红光农业机械厂刘宏斌雇人行凶”的帖子,该文章阅读数为十一万余次,并被网民广泛转发;(4)公安机关对王东勇的询问笔录,证明王东勇在自己微博账号发布帖子捏造事实诽谤刘宏斌,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刘宏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镇人。王东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镇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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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李杰与姜莉莉于20××年×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晓璇,3岁)。20××年10月14日李杰向××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姜莉莉离婚。李杰起诉的理由是:两人性格不合,双方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婚前对女方了解不够,导致婚后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由姜莉莉抚养,这样有利于孩子成长。姜莉莉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虽然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但属自由恋爱,婚后虽然偶有争吵却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李杰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有外遇,请求法院主持公道,不要偏听偏信。该案经XX省XX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原告李杰撤回了起诉。20××年3月10日,李杰再次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姜莉莉离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李杰的起诉。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李杰撤诉不满六个月,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0XX年3月24日,××省××县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的民事裁定书,该案由审判员萧斌审理,潘玉良任书记员。李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061979091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XX省XX县国家电网干部,住XX县XX路XX号。姜莉莉,女,1981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061981030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XX省XX县XX小学教师,住XX县XX路XX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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