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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幸福花园有2栋楼房共600户业主,由光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物业。该小区第3栋有30户业主,2010年10月,该栋的一电梯因使用磨损不能运行,维修方经过检查认为需要2.5万元资金才能维修好。物业公司找到该栋各户业主,告之必须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希望大家能签字同意。少数业主反对,大部分业主提出需考虑后再做决定,有两户业主签字同意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于是动用了该栋业主的2.5万元公共维修基金用于电梯的维修。该栋的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他们的权利。2011年1月,物业公司在没有征求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出资在本小区公共绿地建立了一个面积约10平方米的凉亭,以供业主休息娱乐之用。然而,大多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2011年2月,该小区一业主甲擅自将其拥有全部产权的住宅出租给一公司经营卡拉OK业务。尽管该公司采取的隔音效果较好,没有造成声音污染,但是,业主乙认为过多外来人员进出给小区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因而坚决予以反对。请问:(1)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仅有两户业主签字的情况下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修理电梯,是否侵权了业主的权利?为什么?(2)本案中,物业公司建凉亭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业主的权利?为什么?(3)乙是否有权利反对甲的出租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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