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1)掺杂、掺假,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重点罪名,在复习时应当注意对本罪罪名、行为方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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