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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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